站内检索

专利技术产业化涉税问题分析及思考
作者:赵哲 发表时间:2016年11月12日

  专利作为国家授予发明创造独占权的特殊形式,既是一种高新技术,也是一项法律权利,还是一项资产,因此当前普遍认为专利具有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核心价值属性,其中专利所特有的技术价值和法律价值最终将体现为其经济价值,专利的最终经济价值是产业发展追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专利可以基于自身的技术属性和法律权利而成为虚拟化的知识商品和无形资产,进而通过转让、许可、质押、融资、入股等种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实现其经济价值。也就是说,专利技术只有产业化和市场化才能创造价值,不能仅停留在一纸法律文书或者一张荣誉证书,而应朝着能够变现的真金白银转变,从而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最终目标。

  我国专利技术产业化市场前景广阔

  近年来我国技术交易市场日益活跃,技术合同金额飞速增长。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指出,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指标将由2015年的9835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20000亿元,五年时间实现翻倍,未来几年我国技术产业化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5月份发布的《2015年中国专利运营状况研究报告》为例,该报告指出:

  (1)全国各类专利运营平台相继成立,目前已有超过150家专利运营服务机构、超过70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超过10支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设立。

  (2)专利运营次数近六年平均增长近20%,2015年专利运营次数达到14.5万次,涉及专利达到13.7万件。

  (3)专利技术转让是专利产业化的主体,占专利运营的81%,2015年专利技术转让11.7万次,较上一年增长27%,近60%的转让专利属于发明专利。

  (4)专利运营在计算机、通信、半导体等高新技术领域活跃,专利技术转让双方主要是行业龙头企业,并且国外公司普遍设立独立的专利运营实体。

  可以看出,我国专利运营市场方兴未艾并且增长迅速,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市场规模日益庞大,国内外高科技公司在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的行为更加积极主动,带动了专利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预计未来几年,中国专利技术产业化市场具有较大发展空间,实现万亿产业规模指日可待。

  专利技术产业化税法规定参差不齐

  如前所述,当前专利运营和产业化的主流是专利技术转让,属于税法意义上无形资产转让的范畴,专利技术转让市场的不断扩大也将影响交易流通环节的税收问题,不同时期与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税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早在“营改增”试点及更早之前,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行为纳入营业税的范围,但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陆续出台了多项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等领域的营业税,专利技术转让等行为自然也适用。

  从今年5月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根据是否产生增值额而决定是否征税。同样,在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和服务等范围内,以免征增值税的方式延续了之前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以专利技术转让为主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行为当前仍享受国家免征增值税的优待。

  除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外,与技术转让相关的税法规定还涉及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既包括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价款,也包括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等所产生的收入。

  去年10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明确,包括将符合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其中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除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提供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许可获得的收入,目前法律规定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取得特许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标准为4000元,适用20%的税率。由此可见,因专利技术转让而获得的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需要区分不同市场主体而纳入征税范围并计算纳税额,目前来看税法相关规定参差不齐,法律适用性不统一不规范。

  综上所述,当前与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税种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国家减免的优惠范围,但随着专利技术产业化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优惠政策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仍面临着诸多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来说都需要引起关注。

  专利技术产业化涉税问题分析思考

  目前与专利技术产业化相关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专利技术交易、转让等运营实践过程中,并非简单的减免税款或缓征税款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考虑:

  (1)专利技术转让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存在明显的区别。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的本质区别是专利技术具有法律属性,专利不仅仅是一项技术,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由于专利权的存在,才能在一段时期一定区域内获得垄断性的收益。近几年,某些国外专利运营公司、实体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等为获得巨额收益,频频利用专利武器到处打击竞争对手,肆意通过高转让或许可价格逼迫相关方就范,专利权的滥用使得专利技术转让价格远远脱离了专利技术的真实市场价值。由于当前专利技术转让在税收上有很大优惠政策,即使专利权滥用推高技术转让价格也能从中受益,产业和资本的逐利性驱使着这种力量扭曲了专利交易市场,对专利产业化真实税收产生严重影响。

  (2)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评估影响增值税的计税标准。尽管当前专利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但是从长期看,随着专利交易市场的日益活跃和规模扩大,增值税的征收有可能重启,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专利技术转让的增值部分的判定将显得尤为重要。一项专利技术从技术研发到专利申请和授权,再到技术转让或许可等产业化阶段,需要经历漫长过程。在此期间,专利技术的成本或者原始价值如何评估和计算非常复杂,技术转让的价格或者最终价值如何评估和计算也非常复杂,两者之间的差额也即专利技术转让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也难以评估,特别是为了较少纳税,可以虚报专利技术开发成本,同时降低技术转让的价格,这有可能成为企业合法避税的常规做法。

  (3)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严重不平衡。如前所述,当前税法规定专利技术转让的年度企业所得税起征点为500万元,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仅为4000元,同样一项专利技术转让价格100万,由企业作为主体进行转让和由个人作为主体进行转让,最终纳税额度存在天壤之别。如此导致的倾向是,个人更愿意将持有的专利技术以低价或免费转让给企业,再由企业作为主体对该专利技术进行转让等运营活动,既获得了较高技术转让收益,同时也避免了高额纳税。当然个人持有的专利技术也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在合适时将股份转让获得高收益,特别是在当前股票转让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非常有利于个人专利技术转让收益的获取。

  (4)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缺位以及与税务部门协作不够。专利技术的转让实质上是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转让首先是专利权人的变更,这需要原专利权人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当前,专利权人变更的相关要求大多是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便于操作的层面进行设置,专利权人只需要提供变更理由和同意变更的说明即可。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义务审查专利技术转让的合同和价格等内容,也很少顾及专利权转让涉及税收方面的考虑,与税务管理部门在专利技术转让涉税问题上的交流欠缺。这些问题反映出专利部门和税务部门在信息利用和利益共享机制上协作不够,长远看既不利于专利部门掌握专利技术产业化的真实情况,也有碍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影响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规范专利技术产业化税收意见建议

  尽管当前我国整体上对专利技术交易、转让等产业化行为保持减免税收的鼓励政策,但对专利技术产业化的相关涉税问题研究应做到未雨绸缪和提前部署。因此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当前专利技术产业化的特点及税法规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市场主体应充分熟悉和了解当前税法有关专利技术转让的规定,合理合法利用专利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高质量高价值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力度,最大程度实现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

  (2)对专利技术转让等交易行为单独设立税法相关条款和细则,制订专利运营税务管理的操作手册,结合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阶段和特点,规范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征管和服务工作。

  (3)统一专利运营和产业化的税种、税率和优惠政策,避免专利技术转让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的差异性过大问题,注重从专利的技术角度设定计税标准,进一步明确技术交易的征税依据。

  (4)密切专利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的合作,加强合同备案、信息共享、技术分析、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将专利技术价值评估纳入税收征管工作,为专利技术产业化提供参考和服务。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首页投稿广告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版权:《高科技与产业化》编辑部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41800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四环西路33号 邮编:100080

联系电话:(010)82626611-6618 传真:(010)82627674 联系邮箱:hitech@mail.las.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