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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在技术转移中的作用
作者:罗涛 发表时间:2014年09月12日

  专利代理人与技术转移

  专利代理人(Patent Agent)专门从事专利申请和维护事务,必须拥有理工科学位。其与专利律师的区别仅在于专利代理人不能出面处理专利诉讼事务。专利代理人是一个职业资格,获取该资格需要通过专门的职业资格考试。例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设立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Examination for Registration to Practice in Patent Cases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我国1992年设立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撰写专利申请书和进行专利维护。

  专利代理人执业范围与技术转移

  专利代理人是技术转移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角色,专利代理人分为机构内部的(in-house)专利代理人和机构外部的专利代理人,前者作为机构员工,直接向所在机构提供专利申请服务,后者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专利代理人,接受全社会机构委托,向全社会提供专利申请和维护服务。

  以技术转移的主体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例,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必须为自己的技术申请专利保护,不过,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区别在于:企业是营利机构,企业的技术转移是双向的:一方面,一个企业可以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技术,另一方面,一个企业经常会使用其他企业的技术。大学和科研机构则是非营利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是单向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将自身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后,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转移给企业。

  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都会遇到专利申请的问题,此时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专利代理机构,也就是将专利申请委托给专利代理机构,由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进行专利申请。二是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自身拥有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专门为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申请专利。两种选择体现了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范围:不限于专利代理机构,而是既可以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也可以直接在技术转移主体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执业。反过来,专利代理人执业范围的拓宽,为技术转移的主体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内部是否要拥有专利代理人提供了选择:一些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希望内部拥有自己的专利代理人,一些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则全部将专利申请委托给外面的专利代理机构。

  以专利申请活动最为活跃的美国为例,美国大企业都设有知识产权部,专利申请事务由企业内部的专利代理人承担,而不必委托企业外的专利代理机构。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活动较之于大企业,规模要小很多,因此,多数美国大学没有必要自身拥有专利代理人,而是将专利申请事宜委托给校外的专利代理机构。但__也有例外,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许可办公室(OTL)就拥有1名专利代理人。因此,斯坦福大学的大部分专利申请都委托给校外的专利代理机构,少部分专利申请由自身承担。

  专利代理管理体制与技术转移

  专利代理管理体制分为两种: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以管人为主线,也就是管理体制围绕的是专利代理人,一种以我国为代表,以管机构为主线,也就是管理体制围绕的是专利代理机构。两种管理体制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效果。

  以管人为主线意味着专利代理人必须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并接受管理,但专利代理人可以自由决定执业的场所,专利代理人既可以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也可以在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工作,成为机构内专利代理人。这样的管理体制下,专利代理人是流动的,均匀分布在专利代理机构和技术转移主体之间。目前全球各国在美国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有41637名,其中30966名同时获得美国律师执业资格,成为美国专利律师,10671名只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成为美国专利代理人。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注册和纪律办公室(Office of Enrollment and Discipline,OED)负责全美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注册登记和纪律管理。OED只负责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工作单位。美国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可以在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也可以在技术转移主体(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工作。注册登记的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表明还在积极从事专利申请和维护事务,而没有注册登记的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表明已经不再从事专利申请和维护事务。由此,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可以清楚地掌握目前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状况。

  以管机构为主线则意味着专利代理人必须在我国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但这是不现实的,很多专利代理人采取虚挂的方式,隐形地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而实际工作单位并不是专利代理机构。由此造成很多专利代理人的技能得不到使用,人才浪费现象严重,也造成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包办所有专利申请事务的独大局面。我国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要申请专利,都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专利代理机构要面向众多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专利申请委托,不可能为某一个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提供贴心服务。这当中的症结在于,我国专利代理人不能在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执业。专利申请是技术转移的一个关键环节,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作为技术转移主体,内部需要专利代理人提供单独的服务。在我国,管住专利代理机构,实际上赋予了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代理领域的行政垄断权利,限制了专利代理人的自由执业权,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

  拓宽专利代理人执业范围有利于技术转移

  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我国共有专利代理机构924家,专利代理人8086人,我国专利代理人数量与美国相比有很大差距。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的专利代理管理体制。2010年7月4日在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中,其中71~73项分别是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核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变更审批、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审批。但这并没有触及1991年的《专利代理条例》和2003年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所沿袭的“管机构”的专利代理管理体制。我国专利代理人仍然被限制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而不能在技术转移主体执业。因此,我国应废除过时的专利代理管理体制,从管机构转变为管人,拓宽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范围,允许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执业,允许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拥有专利代理人。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我国技术转移步伐,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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