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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观点

  从人类文明角度看,16世纪以来大致发生了两次科学革命和三次技术革命,合称五次科技革命;即近代物理学诞生、蒸汽机和机械革命、电力和运输革命、相对论和量子论革命、电子和信息革命

  理论与实践表明,股权与分红激励政策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的重要手段。2009年以来,由国务院先后批准,在中关村、东湖、张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开展了以未上市国有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为重点的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改革,各项试点政策的制定,以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拉开了国有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大幕。

  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是一种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的一种模式。1992年,英国最早应用PPP模式。英国75%的政府管理者认为,PPP模式下的工程达到和超过价格与质量关系的要求,可节省17%的资金。随着PPP模式的不断应用,其适用的范围得到不断拓展,不仅在工程领域广泛应用,在科技领域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积极成效。同时,PPP模式的内涵也在不断得到丰富,不仅包括公私合作,也包括公公合作。

  作为美国科技创新体系的中流砥柱,美国国立科研机构一直走在科学发现的前沿,每年研究成果数量极多,涉及范围极广。据统计,2013年,美国11大联邦机构发明披露数为5307件,其中能源部(DOE)、航空航天局(NASA)和国防部(DOD)三大部门占比最高,达到84%。美国国立科研机构奉行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宗旨,通过对科技成果使用权的处置,将科技成果由国立科研机构转移到产业界、大学、非营利组织等外部机构,达到促进科技成果开发与应用的目的。截至2013年,各大科研机构全部有效许可数为15604件,占比最大的三大部门为能源部(DOE)、航空航天局(NASA)和卫生及公共服务部(HHS),达到75%。

  2015年10月5日,12国部长宣布《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谈判结束。TPP谈判自2005年开始,美国2008年加入后开始主导谈判,历经11年。TPP是一份高标准、高目标、综合平衡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实现亚太地区的自由贸易和区域一体化的最终目标,具有全面市场准入、区域性承诺、应对新的贸易挑战、包容性贸易以及区域一体化平台等5个特征。自发布声明以来,对TPP的认识及其对我国影响的看法各异,各执一词。客观认识TPP及其影响,形成社会共识,已非常必要。

  商业模式,说白了是怎么赚钱,或者叫如何赚钱的方式方法;其核心就是如何价值再造,或者说就是方式方法背后的商业逻辑。从这个角度而言,商业模式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存在于业务中、产业链条中的价值链进行革新调整与再造,而依托产业价值链挖掘商业机会、改变现有商业规则、展开商业模式创新成为商业模式建构与实践的分水岭。据此,我们结合有关案例提出围绕产业价值链的升级、融合、挖掘、分解与重组,创新商业模式的一般路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则是创新的主体,世界知名企业如微软、思科、IBM,都是由小型科技企业发展壮大而来的。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特点导致获取银行贷款非常难,很多企业由于资金缺乏倒在了企业发展的死亡之谷阶段。因此,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政府支持创新的重中之重。

  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Fraunhofer—Gesellschaft,FhG)是德国最著名的四个大型研究机构之一,(其他3个为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马普学会、主要从事定向基础研究和战略研究的赫尔姆霍尔兹大研究中心联合会和以小型研究和服务为取向的莱布尼兹学会),也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本文通过研究弗朗霍夫的发展过程和体制机制,总结其取得的主要贡献和成功经验,提出对我国技术转移机构的启示。

  从去年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多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到今年的“两会”,我国政府不断释放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信号,创新工场、创客空间、车库咖啡、氪空间、天使汇、亚杰商会、联想之星、柴火空间、创业家等新型孵化器一时风生水起,推动“众创”形成燎原之势。其中跨国公司也跃跃欲试,抢搭我国创业创新快车。4月8日,英特尔公司在英特尔信息技术峰会上宣布,将投资1.2亿元,在中国启动全球首个“英特尔众创空间加速器”计划,成为当前“众创”大潮的一抹亮色,为我国创业创新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

  国有股转持的制度设计优化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途径,但不利于科研事业单位以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构建符合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国有股转持豁免制度十分必要,建议在完善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制度基础上,适当扩大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投资主体范围,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事业单位及其独资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与成果转化企业纳入豁免范围;明确将技术入股作为科研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资产公司享受豁免政策的唯一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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